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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7:30

来源
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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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1.关于《意见》的适用对象。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

2.《意见》下发之日至全面启动申请办理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

3.丢失档案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人员如何认定军龄?

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4.关于《意见》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涵义。

补缴如发生在2019年度,补缴工资基数按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

5.补缴养老保险如何记录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備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

6.如何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重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养老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以转出地记录的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入地对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指数。

7.是否允许超过60%的基数补缴,也不收滞纳金?

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

8.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见》规定补缴后能否超过部队服役年限以个人名义出资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9.办理补缴时,应补缴月数如何计算。

结合中断缴费时间和在部队服役的时间确定,从批准入伍时间起到批准退伍时间止,计算到月数。

10.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补哪个时段?

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

11.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

《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

12.退役士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地业务系统已经录入相应缴费基数,该如何补缴,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缴相应年度养老保险,如原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缴费能力,应及时进行补缴,业务系统中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如原用人单位无缴费能力或单位已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系统中的原缴费工资基数记录进行相应调整。

13.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

《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处理。

14.“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如何把握。

按照《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15.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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