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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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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2-03-10 19:14: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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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3-10 19:14:00 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措施、规范工作,更好地为老年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提供服务保障,解决光荣院管理中出现的供养对象不足、发展活力欠缺等问题。

  《实施办法(试行)》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在原有集中供养对象基础上,对无法确定赡养人的优抚对象、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提供惠服务,并面向所有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开展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使更多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父母享受光荣院优待优惠服务。对集中供养对象,结合实际免除相关费用,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为优惠服务对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地区同类同等养老机构;光荣院面向其他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及社会人员开展的养老服务,按规定收取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光荣院应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康复、护理等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养服务,并积极推进建立医养联合体、医养结合及医养一体化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质量,有条件的光荣院应定期面向辖区内优抚对象开展医疗巡诊和短期疗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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