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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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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 和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明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内容和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关键少数”表率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制定“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权力清单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1.决策权

  (1)谋划部署主动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盟委、行署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各项决策部署,谋划重点项目、制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指导权。

  (2)工作分工安排权。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的决定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3)选人用人主导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建议权,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酝酿动议权、审核把关权,对本单位公务员招录、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初设条件的审核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违规惩处,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审批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的重要文件、纪要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相关文件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的决定权,对重要会议议题的审定权。

  (9)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权。对本单位、局属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核权、审批权、确认权。

  (10)应急指挥处置权。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具有指挥处置权。

  (11)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12)其他重要权力。国家及自治区、盟委行署赋予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权。

  2.执行权

  (1)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等。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的建议和决定权。

  (3)组织开展实施权。对于各类活动开展实施的决定权。

  (4)执行反馈报告权。对于工作执行情况反馈报告的决定权。

  (5)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的执行权。

  3.监督权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落实集体决策监督权。召集、主持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对“三重一大”事项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5)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的监督权。

  (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

  1.贯彻执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局班子集体领导和决策。

  (3)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一把手”完成分管工作。

  2.组织开展实施权

  (1)掌握熟悉分管领域各项业务,经常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工作。

  (2)处理分管领域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遇到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一把手”汇报,必要时提交班子会或党组会研究解决。

  (3)监督管理权。对分管领域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管理。

  (4)文件签发权。负责审核分管领域内本局制发的各类材料和文件;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二、负面清单

  (一)“一把手”负面清单

  1.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倭、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以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4.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分管。

  5.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6.严禁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7.不得违反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二)领导班子成员负面清单

  1.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倭、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4.不得违反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三、监督机制

  为确保“两个清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以局党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职述评机制。将“两个清单”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规范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全部会议决策,涉及权力清单事项依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全程规范记载。

  (四)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督。

  (五)追责问责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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