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
| 索引号:01165913TY/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 ||
| 概述: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 |||
| 成文日期:2026-01-07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1-07 10:28:4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为切实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荣誉标识褒扬激励作用,依法维护军人和退役军人荣誉、名誉,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细化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突出鼓励性、宣示性、警示性,明确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要求及禁用情形,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倡导荣誉标识持有人珍惜荣誉,正确使用荣誉标识。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一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会同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共同推动《办法》落实,进一步树立军人荣誉神圣不可侵犯的鲜明导向,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盟行署2号楼5楼52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