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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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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法规公文
概述: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1-02-07 16:50: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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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2-07 16:50:00 浏览次数: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时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和保障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总体部署,以促进充分稳定就业和成功创业为目的,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完善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改善知识结构,强化专业技能,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角色、观念和职业转换,确保退役士兵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

    第三条  教育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就业导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牵引,政府推动和政策优先为支撑,构建新时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新模式、新机制,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

    (二)坚持学以致用。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贡献社会的突破点和生长点,引导退役士兵积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退役士兵人才队伍。

    (三)坚持分类实施。按照退役士兵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分类实施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力争全覆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统筹安排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承训机构、参训人员名单、经费使用、培训成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完善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形成精准培训、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深入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创业引导、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活动,多措并举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扶持退役士兵实现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深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读,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引导激励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章  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  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要把适应性培训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教育培训的第一课、必修课。在退出现役的第一时间,由盟市或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内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读、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心理调适、职业规划、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了解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及教育培训意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针对性开展创业培训。依托院校、职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机构,结合本地业态新发展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导师讲座、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教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项目制培训。围绕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多渠道收集“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项目,建立项目库,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项目制培训体系,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

    第十三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应当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中选取所学专业及培训机构,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一次“三免一补”(即: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职业技能鉴定费、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时间按照培训工种和等级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退出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

    (三)在我区高校普通“专升本”选拔工作中,对高职(专科)层次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选拔比例不少于申请人数的30%;对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层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与本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普通本科院校。

    (四)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就读自治区内具有成人本科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专升本专业。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六)对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章  承训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教育培训项目实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原则,择优认定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及就业率高的各类院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供退役士兵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  承训机构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科学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创新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教学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学员不服从教育培训管理,违反承训机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取消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要坚持“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及时掌握社会用工需求,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压实责任目标,提高参训人员就业率。

    第十九条  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承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明确教育培训项目、教学方式、教育培训时限、经费标准、保险交纳、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承训机构管理评估机制,对承训机构的办学方针、师资力量、教学保障、教学质量、培训成效等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综合评估。

    第四章  教育培训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开展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各盟市年度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人数(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上报)、实际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绩效考评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比例分阶段将资金及时拨付各盟市。

    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保证教育培训资金管理严格,使用规范。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标准:

    (一)开展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所需经费由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据实结算。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算),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培训学习时间不足规定学时数的60%,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学历教育期间享受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遵循“谁培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承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灵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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