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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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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概述: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2021-11-15 18:05:0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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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1-11-15 18:05:00 浏览次数: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缠访、闹访以及反复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

  三、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信访。多人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次通过申请复查、复核程序获得救济。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经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唆使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以信访为名,在党政机关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断交通,强行冲击党政机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坏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

  (九)以信访为名,煽动、策划、组织、资助他人或者参与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十)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十一)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 等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十二)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区、进京实施本通告第五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五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三)反复越级访、缠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

  (五)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或者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五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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