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的有关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13TY/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息分类:政策解读 | ||
概述:《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的有关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4-07-25 09:22:49 | 公开日期:2024-07-25 09:21:1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
一、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意见》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二、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结合基层探索实践和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意见》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三、帮扶援助的具体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意见》指出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同时为便于地方准确理解和执行操作,《意见》还对各类帮扶援助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资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实物援助的内容和社会援助的形式。
四、帮扶援助的保障标准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同时,从长远考虑,为推动工作均衡发展,《意见》规定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五、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意见》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苏木乡镇(街道)审核、旗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具体看: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见》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在苏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意见》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公示后,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在旗县市(区)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旗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主办单位:锡林郭勒盟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盟行署2号楼5楼52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