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方便公众获取;
(三)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四)公开效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是否增强。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线上方式,根据评议内容,设计问卷调查表或进行满意度调查,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编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面向社会开展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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